@南大捐赠人:企业捐赠免税政策请查收

发布者:姜蘭发布时间:2026-06-05浏览次数:21

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苏财税〔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如下:

2026—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74、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30日



附公告详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江苏省 关于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