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怎样保证捐赠款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答: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可以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根据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管理的原则,专项基金负责人负责基金的审批。基金会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对其使用行使监督权利。专项基金负责人定期给捐赠人提供财务报告。捐赠人也可随时向基金会索取财务报告。
2.问:基金会是否从院系获得的捐赠款中提取管理费?
答:为鼓励学校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促进教学科研的发展,教育基金会不会从院系捐赠款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相反,我们还会对院系进行适当的奖励。
3.问:我想捐款的话,应该找什么部门?可以直接捐给我希望支持的院系吗?
答:欢迎您与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联系。 南大教育基金会成立于2005年。是由南京大学发起,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专门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对南京大学捐赠的单位。
您也可以直接向院系捐款。而有关院系收到捐赠款可以与教育基金会联系,将资金打入教育基金会账号。基金会设有专门的院系服务部,可以根据院系的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4.问:南大目前有哪些项目最需要捐款?
答:南京大学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但是国家对学校的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学校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对经费的需求,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目前学校急需支持的领域如下:
学生资助
教师发展
科学研究
校园建设
院系发展
等等
南京大学还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用于支持某特定学院或特定学科的发展。
5.问:我希望我捐赠的财物用于专门的事项,能不能由捐款人来指定捐赠款的用途?
答:捐赠可以指定用途,也可以不指定用途。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保证捐赠款的使用完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赠,我们将注入南京大学发展基金,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来支配使用。
6.问:我很愿意为南大捐款,但财力有限,请问捐款多少才算“合适”呢?
答:不论捐赠金额多少,都是对南大的有力支持,体现了您对南大的关怀。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7.问:向南京大学捐赠能否获得免税?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4年2月21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关于发布第四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盈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优惠有效期所属纳税年度2013-2017。(苏财税[2014]5号)
详情请参见《关于发布第四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